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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国际门球裁判法 (4)

时间:2009-05-30 23:04来源:门协网 作者:林静风闲 点击:
(2)位于球移动方向的裁判(以下称为裁判B),应位于可看清球的轨迹地方。 *裁判员的站位不能影响击球员击球。 (3)裁判A做出判决并呼号,但根据情况不同,如裁判B位于击球方向时,可以由裁判B呼号。 (4)击球
  
  (2)位于球移动方向的裁判(以下称为裁判B),应位于可看清球的轨迹地方。
  *裁判员的站位不能影响击球员击球。
  (3)裁判A做出判决并呼号,但根据情况不同,如裁判B位于击球方向时,可以由裁判B呼号。
     (4)击球员击球前,裁判A和裁判B可视情况互换职责。
  








  2、呼号击球
  (1)当击球员完成击球后,主裁和副裁都应确认下一个击球员和球所在位置。
  *如果副裁是裁判B,当击球员完成击球后,副裁通知主裁下一个击球员的位置(下一个击球员的号码不必提及)。
  *如果主裁是裁判B,应在击球结束前确认下一个击球员的位置。   (2)如果主裁在下一个击球员的球附近,他必须选择最短的路程到达观察下一个击球员的最佳位置,呼下一个击球员的号码,并成为裁判A。副裁移动到球被击后的位置,并成为裁判B。

  (3)当副裁在下一个击球员的球附近,主裁必须指挥副裁选择最短的路程到达为下一个击球员执裁的最好位置,呼号下一个击球员。呼号后,主裁移动到球被击打后的可能位置,并成为裁判B。




  (4)当球在界内完全停止后,主裁呼号下一个击球员。不过,即使球未完全停稳,如果主裁认为其结果不会再发生改变,也可以呼号下一个击球员。
   3、击球员的行为及权利
  (1)击球员的进场及退场(见规则第九节第一条)
  (a)呼号后,主裁才能允许击球员进入场地。
  *裁判不允许击球员外的其他任何人进入场地,对于进入场地的人员,裁判应让其离开。
  (b)击球员完成击球后,裁判应立即请其离开场地。
  *如果队员离开场地时触及了球,为无效比赛行为(见规则第十节第二条)。
  (2)超时(见规则第九节第二条)。
  裁判A在计10秒时必须报出“8秒”,如果撞击或闪击未在以后的2秒进行,裁判必须宣判超时犯规。
  *当有续击权的击球员离开场地时,裁判也要计10秒。   (3)对击球员确认行为的答复(见规则第九节第三条)。
  以下几种情况,击球员可以要求进行确认,裁判员应做出回答。不过,回答用时不包括在裁判用时里。
  (a)确认球门线上的球是来自门前方面,还是来自门后方向。
  *如果裁判需要向记录员确认,该确认用时为裁判用时。
  (b)闪击时所放他球是否压在球门线上。
  (c)撞柱的球是否已过3门。
  (d)自球撞击他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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