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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后两球相距不足10厘米犯规的判罚
林 静 风 闲
《门球之苑》08年第一期刊登了关键老师《执行规则中的问与答》一文。下面节选的是关键老师对撞击后两球相距不足10厘米状态下一个犯规案例的判罚:
“3、问:④号击球员撞击②、⑥两球后,当⑥球尚未停稳时,击球员捡拾起与④球相距不足10厘米的②球,应如何处理?
答:本例中击球员在捡拾②球时,场内的⑥球还在移动,当属犯规行为。虽然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但此时还未进入闪击过程。因此,只能按触及静止球犯规来处理,即②球放回原位,取消④闪击权和续击权。因为《规则》规定:‘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只有在闪击过程中自、他球距离不足10厘米状态下出现了犯规,才能将自球拿出界外(特例规定除外)。’”
对关键老师关于引文中的第3题的判罚结论,本人持不同意见。特提出来与关键老师商榷。
《门球规则》第十六条第四项第3款规定:
“3、闪击犯规处理后,如果自球与被撞击的球之间距离不足10厘米,应把自球拿出界外。
说明:●如发生第2款(3)的情况,即使在闪击犯规后自球与被撞他球之间距离不足10厘米,由于闪击成功完成,自球仍放在原位而不拿出界外。”
关键老师对前述犯规问题(④号击球员撞击②、⑥两球后,当⑥球尚未停稳时,击球员捡拾起与④球相距不足10厘米的②球,应如何处理?),给出的处理意见是:
“只能按触及静止球犯规来处理,即②球放回原位,取消④闪击权和续击权。”
处理依据是:
“本例中击球员在捡拾②球时,场内的⑥球还在移动,当属犯规行为。虽然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但此时还未进入闪击过程。”因此不能按闪击犯规的有关条款来处理,即不能把自球放到界外。”
关键老师认为没有“进入闪击过程”的依据,估计是《04门球裁判法》第五章第四条第七项第一款:
“(七)闪击
见《规则》第十六条。
1、闪击过程的时间概念:
(1)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自球和所有的他球均停稳时开始,在此之前的犯规均不属于闪击过程中的犯规。”
上述条款给出的是“闪击过程”的时间概念。
击球员的犯规,除10秒超时犯规与时间紧密相关外,其余的犯规都是行为犯规,判断击球员犯什么规,依据只能是看击球员实施了什么行为。
那么在前述犯规案例中,击球员实施了什么行为呢?击球员在场内还有球运动时,实施了“捡起被撞击的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施闪击”,并且实质性的进入了“闪击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