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里灿烂网友发出下面的求助帖:
“今天在球场四号球进二门卡在左门柱上,下一轮二号球从二门左后击中四号球,也贴在门柱上。拿四号球贴在二号球准备闪到二门一号位,起杆时槌头敲在门柱上,俩球密贴丝毫未动。裁判员判二号犯规,二号球拿出界外.是否正确?请教各位门球老师.”
有几位网友认为裁判判罚正确,依据是击球员在闪击阶段“间接移动球”,理由是自球“2号球与门柱密贴”,球槌碰到了门柱,就必然造成了“间接移动球”。
本人不认同这种看法。
“间接移动球”的核心内容是移动球(或者说是使球移动)。凡是没有间接使球移动的,都不能称为“间接移动球”。
04规则21页倒数第2行,关于“间接移动球”的说明(根据07门球规则修正案作了修正):
②当球与球门、终点柱接触,球槌触及球门、终点柱而使其产生移动。
可见,产生移动是“间接移动球”的前提条件。
为说明球与终点柱(或门柱)接触时,触及终点柱(门柱)使球移动或不移动的区别,现举一个例子:
已过三门的球与终点柱接触,未过三门的球撞到了终点柱,如果使贴柱球产生了移动(球离开终点柱),则贴柱球满分;如果未使贴柱球移动(球仍然和终点柱接触),则贴柱球不能满分。可见球移动和不移动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上面的分析,主题帖中所述的情况是2号球、4号球都没有移动(有脚踩着,而且帖子交待的是“丝毫未动”),所以击球员并未犯规,有权在10秒内完成闪击。
个人认为,关于“间接移动球”的判罚,首先要看间接接触的球是否产生了移动。由于比赛行为而间接触了球,假如并未造成球的移动,不应该判为“间接移动球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