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专辑 > 林静风闲 >

关于“裁判用时”的问题

时间:2009-05-30 23:04来源:门协网 作者:林静风闲 点击:
门球比赛中减少裁判用时,加快比赛节奏,是大家都一致提倡的,也是裁判员应该努力做到的。 但是哪些时间是“裁判用时”,很多球员和裁判并不是很清楚,认识上也不一致。认识上的不同,很多时候会给裁判执裁带来随意性,影响比赛的公平公正。 例如:击球员正
           
  门球比赛中减少裁判用时,加快比赛节奏,是大家都一致提倡的,也是裁判员应该努力做到的。
  但是哪些时间是“裁判用时”,很多球员和裁判并不是很清楚,认识上也不一致。认识上的不同,很多时候会给裁判执裁带来随意性,影响比赛的公平公正。
  例如:击球员正当击球后,场内球还在运动,但裁判估计不会出现撞击、过门、出界的情况,就开始呼下一球号队员比赛。这种提前呼号的做法,一般都认为是为了“减少裁判用时”,加快比赛节奏。因为规则里对这种做法没有作出可以或者不可以的明确规定,所以“提前呼号”在比赛中经常出现。由于“提前呼号”没有具体的时间概念,随意性很大,因此争议也就时有发生。
  本人认为,上面例子中球在场内继续运动的时间,不属于“裁判用时”,而属于“球员的比赛用时”。在该球员比赛尚未结束就呼下一号球员比赛是不正确的,侵犯了比赛球员的比赛权利。裁判员不能因为要“加快比赛节奏”,在球尚在运动时就随意提前呼号。同样,球员也不能因为要“加快比赛节奏”,撞击后判断球不会出界,在球尚在运动时就去捡拾他球。
  终场前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对比赛双方都是生死攸关的。在这段时间里,各种技战术得到充分发挥,教练员和击球员的文韬武略表现得淋漓尽致。为了缩短比赛用时,争取对己方有利的时间,给后手的关键球留下起杆的机会,击球员往往会主动放弃不必要的进攻,立即息战;也有的球员壮士断臂,把己方的球就近从边线闪出界外。同样,为了延长比赛用时,争取对己方有利的时间,击球员往往会围而不打,戏而不杀,把可以闪出界外就地正法的对方球故意赦免,流放到遥远的荒漠边塞,钝刀儿割肉,叫你生不如死;有的球员甚至以身饲虎、美人献身也在所不惜,把自己的球主动送给对方击打,以耗费比赛用时。但是,教练员、击球员的这些呕心沥血并企望改天换地的举措,很可能会因为裁判员错误的“减少裁判用时,提前呼号”的做法而前功尽弃,付诸东流。裁判员的“提前呼号”颠覆了场上的局面,改写了胜负的历史,葬送了公平公正的比赛。
  那么究竟什么是“裁判用时”呢?
  《04门球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裁判用时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项所用的时间,包括击球权结束或犯规行为发生到下一个击球员被呼号之间的时间和裁判员用来回答队长提问所用的时间。”
  《04裁判法》关于裁判用时有下面说明:
  1、裁判员要抓紧时间,减少裁判用时。对场上情况应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2.裁判员用时期间,击球员的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04门球规则》和《04裁判法》规定得不够详尽,有些失之简约。
  下面引述《2003国际门球规则》关于裁判用时的规定:
            第二十一节裁判用时
  第一条裁判用时
  1、裁判用时是指裁判员允可进行的行为所用的时间。
  2、犯规行为发生到下一个击球员被呼号之间的时间为裁判用时。
  3、裁判员用来回答队长提问的时间为裁判用时。
  4、裁判员用时不算超时,但算在比赛时间以内。
  5、击球员在裁判员用时内的击球动作无效。
  下面引述《2003国际门球裁判法》关于裁判用时的说明:
  11、裁判用时(见规则第21节,第1条)
 (1)由于裁判用时包含在比赛时间内,裁判应迅速对各种情况做出反应。
 (2)裁判用时具体情况如下:
 (a)宣判犯规到呼号下一名队员所用的时间。
 (b)裁判停止击球所用的时间。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发布者资料
林静风闲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注册会员 注册时间:2009-05-14 16:05 最后登录:2011-02-04 22:02
推荐内容